2022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漳州市南靖县丰田镇项目区对你所在的漳州市卡洛儿织带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漳州市卡洛儿织带有限公司没有生产,调阅你公司环评材料,你公司整烫工序采用电烫平机进行定型,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增的0.3吨燃生物质颗粒锅炉已恢复功能化,热力输出管道已连接定型机,现场没有使用。该台锅炉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且未办理环评手续,现场堆放有部分生物质燃料,通过调阅2022年6月25日、27日监控,发现你公司燃生物质颗粒锅炉有使用。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录像取证,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全程陪同检查。
经查实,漳州市卡洛儿织带有限公司于2019年新增一台0.3吨燃生物质颗粒锅炉,该台锅炉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已投入生产。你本人作为漳州市卡洛儿织带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直接负责该公司人事、环评、验收等相关事项,你本人对漳州市卡洛儿织带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或使用负有直接责任。为此我局于2022年7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漳环立〔2022〕46号);并于当日对你本人制作了询问笔录,你本人对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1.2022年6月28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状态、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配套的锅炉使用等情况);
2.2022年6月28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录像(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状态、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配套的锅炉使用等情况);
3.2022年7月1日对你本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新增燃生物质锅炉时间、使用、配套设施及环评审批、验收等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公司新增燃生物质锅炉应办理环评报告表);
5.2022年7月1日漳州市卡洛儿织带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作职责分工(证明你本人负责公司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依法向你本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罚告字〔2022〕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漳环听告字〔2022〕41号),明确告知你本人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本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收到该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本人放弃了听证的权利。你本人于2022年8月24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必威 必威betway间期限,故我局视你本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超过听证申请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本人放弃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漳州市卡洛儿织带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必威 必威betway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经对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修正裁量计算,最终裁量人民币伍万柒仟壹佰肆拾肆元(5.7144万元)罚款额度。本局决定对漳州市卡洛儿织带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你本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到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